志愿服务常识【转自胶东在线]】

本帖最后由 王学鹏 于 2011-11-23 20:52 编辑

一、志愿服务的概念:

  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志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志愿服务活动是指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自愿贡献个人的时间、精力、金钱等,去从事社会公益和社会服务事业,为改进社会提推动社会进步而开展的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的宗旨是: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志愿服务的口号是:帮助他人、完善自己、服务服务社会、传播文明。

  片面的观点:

  1)认为从事志愿服务是慈善为怀、乐善好施的表现,把志愿服务看成一种单方面的施予。

  2)认为志愿服务只是为了减轻专职人员的工作负担,把志愿服务当作“廉价劳动力”。

  3)认为只有那些不愁衣食及有大量空余时间的人,才有资格或才会参加志愿服务。

  积极的看法:

  1)每个人都有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和促进社会进步的能力,同样每个人都有促进社会繁荣进步的义务和责任。参与志愿服务是表达这种“权利”及“义务”的积极和有效的形式。

  2)在服务他人、服务社会的同时,自身也得到了提高、完善和发展,精神和心灵得到满足,因此,参与志愿服务既是“助人”,亦是“自助”,既是“乐人”,同时也是“乐已”。

  3)参与志愿服务,既是在帮助他人、服务社会,同时也是在传递爱心和传播文明。

  4)志愿服务个人化、人性化的特征,可以有效地拉近人与人之间的心灵距离,减少疏远感,采访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志愿服务的价值意义对社会而言:

  1)传递爱心,传播文明。志愿者在把关怀带给社会的同时,也传递了爱心,传递了文明,这种“爱心”和“文明”从一个人身上传到另一个人身上,最终会汇聚成一股强大的社会暖流。

  2)建立和谐社会。志愿服务,是提供社交和互助帮助的机会,加强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及关怀,减低彼此间的疏远感,促进社会和谐。

  3)促进社会进步。社会的进步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志愿服务正是鼓励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服务社会的行列中来,对促进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对志愿者个人而言:

  1)提升个人精神境界。志愿者通过参与志愿服务,有机会为社会出力,尽公民责任和义务,而且人生的价值也在志愿活动当中得到体现,从中学会自觉地奉献精神和参与社会活动的责任感,精神境界得到了升华。

  2)丰富生活体验。志愿者利用闲余的时间,参与一些的意义的工作和活动,既可扩大自己的生活圈子,更可亲身体验社会的人和事,加深对社会的认识,这对志愿者自身的成长和提高是十分有益的。

  3)提供学习的机会。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服务过程中,除了可以帮助人以外,更可培养自己的组织及领导能力,学习新知识、增强自信心及学会与人相处等。

  4)促进自身的发展。在开展志愿者各项活动中,志愿者可通过学习对比,发现别人的优点和自身的不足,并可以善加利用,取长补短,使自已的综合素质和总体水平得到不断的提高,有助于自身的发展。

  对服务对象而言:

  1)授受个人化服务。志愿服务提供大量的人力资源的同时,更能发挥志愿服务的人性化、个人化及全面化的功能,从而令服务对象受益。

  2)帮助融入社会,增强归属感。通过志愿者服务,能有效地帮助服务对象扩大社交圈子,增强他们对人、对社会的信心,同时,志愿者亲切的关怀和鼓励,帮助服务对象减轻接受服务时的自卑感和疏远感,从而建立其自尊心和自信心。

  三、志愿服务的特征自愿性无偿性公益性组织性平等性自由性不稳定性有限性

  四、注册志愿者应有的工作态度和责任感注册志愿者是按照一定程序在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这有别于普通志愿者的一个基本要求。

  对所属志愿者组织:包括组织者在内,人人都是自愿者,大家既是参与者又是组织者。因此,志愿者对所属机构应抱建设性的心态,多支持、多理解,积极主动参与管理、策划和组织工作。

  对所属服务组、服务小组:

  1)服从所属服务组、服务小组的工作安排。

  2)虚心听取服务组、服务小组的意见,在服务过程中要始终与服务组、服务小组保持联系。

  3)对所属服务组、服务小组、服务对象负责,对的服务组、服务小组尽可能去维护、去了解,有问题有疑虑要当面解释清楚,不宜在背后妄加评论。

  对服务工作:

  1)志愿者在决定参与某项服务前,必须清楚了解服务的内容和要求,与自身的兴趣、爱好、能力等是否相符,对工作应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服务技能上的准备。

  2)志愿者不可轻率作出承诺了的服务必须尽心尽力完成,如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履行承诺的,应做好解释工作。

  3)绝不允许利手志愿服务之便,开展促销、营销、传播不良言论等有违志愿者精神的任何活动,绝不允许以志愿服务收取服务费用。

  对服务对象:

  1)应持互相帮助的平等精神,不应有“施予”的心理和“救世主”的态度。

  2)应尽量了解服务对象,明白其真正需要,常设身处地为服务对象着想,在提供服务时,应尊重服务对象的意见,不应用自己的想法去强加别人。

  3)要尊重服务对象的隐私权,不应随意公开服务对象的情况或资料。

  4)要尽量与服务对象保持良好的关系。

  5)服务中要尽已所能,力求工作中的尽善尽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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